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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合作区事业发展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护士条例》、《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为确保我市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按时高效地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
(一)申请条件
1.拟受聘于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4.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5.符合以下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提交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7.拟聘用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10.医疗机构出具的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11.正面免冠白底 2 寸彩色近照 1 张(与《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照片同版);
12.高等学校毕业生需提供“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省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需提交由学校所属的“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出具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认证”。
(三)办理程序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是本省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护士信息录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10 月 25 日前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行政区划所属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2.市卫生计生委审批办,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所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申请进行审核,录入信息,并负责进行终末审核,经审查合格,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3.2016 年度全地区护士执业注册时间统一打印日期为 2016年 10 月 26 日。
(四)护士执业注册其他事宜的说明
1.未换领新证书的护士如需换证,仍按原程序办理;
2.护士注册提交的材料统一用 A4 纸打印、复印。
二、护士延续注册
(一)申请条件
按照《护士条例》相关规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 日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本次护士延续注册的对象为:
1.在丹东市辖区内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符合注册条件的护士;
2.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满 5 年(原证书有效期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之前),需要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提交材料
1.《辽宁省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延续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 5 -加盖单位公章。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延续注册信息;
2.各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所属市卫计委,县(市)、区级卫生计生局;
3.市卫计委审批办,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完成护士延续注册工作。
(四)工作要求
1.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应当及时将本通知内容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除外)。同时,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发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延续注册工作;
2.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严密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齐全,不符合条件者坚决不予办理。对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 本次延续注册可与护士**注册同步进行;
4.护士延续注册相关表格可在丹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网址 http://www.ddwsw.com/所有提交的材料统一用 A4 纸打印、复印。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文字简练清楚,不得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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