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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来源:金英杰医学       点击数:464      更新时间:2023-08-18
临床医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医疗事故的分级和分级依据(一死、二中、三轻、四损):

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2.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写病历,并加以注明。

3.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报告流程为:医务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4.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该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5.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金英杰医学教育小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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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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