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许可证标注事项总结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3575 更新时间:2015-12-08
金英杰小编搜集整理了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许可证标注事项总结分享给大家,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复习,顺利通过2016年考试。
许可证标注事项总结
1、《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P166,32条)
许事事项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除此以外是登记事项(企业名称、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P164,13条)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事项: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214,16条)
许可事项变更(变更前30日申请):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
登记事项变更(变更后30日申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P214,17条
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P111,15条)
4、注意事项:
(1)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补充申请区分开。
(2)和执业药师再注册分开,再注册条件是五条(P111,16条、13条)。
(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P248,16条)。
责任编辑:m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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